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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行业属性,规范应税行为,合理税收适用——我对租赁服务营改增政策的理解
————屈延凯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被列入现代服务业—租赁服务。其中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一)融资租赁服务
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注:要特别注意最后面这句话, 就是说只要是租赁期满转移所有权,或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择出资购买,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的都是融通资金的垫资服务。均属于融资租赁。当承租人系一般纳税人时,第三方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采取委托乘承租人代购的方式,承租人即可直接取租赁物的17%进项增值税票和出租方的融资租赁服务的6%进项增值税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适用6%的增值税率。
不动产融资租赁适用11%的增值税率。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应税行为被界定为贷款,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二)经营租赁服务
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注:这里所说的经营租赁完全不是会计准则中的经营租赁概念,是增值税对自有租赁物出租的应税行为,与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行为类似)。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不动产经营租赁适用11%的增值税率。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率。
只有用税务语言(不同的应税行为),税务定义(不同与会计准则的租赁分类定义)和理解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才能真正明确融资租赁的行业属性(现代服务业),规范具体业务中不同交易模式(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以及不同租赁标的(有形动产和不动产)不同的税收适用。
至于增值税税负超出3%即征即退政策,实际上是当承租人系政府或非盈利的公共服务机构(即:增值税应税行为中的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或由于租赁期限长,进销项差额大导致实际税负超出3%时才会适用该政策。实际上优惠主体是政府采购或公共服务运营机构,降低政府采构成本,及消费者的负担,惠及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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