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ekf 于 2016-9-19 15:33 编辑
视野思享会第54期感想-营改增后如何判断混合销售行为的四个标准
昨晚(9月13日)听了《营改增手册》的作者马老师给我们讲了一节混合销售的思想分享课。《营改增手册》是积极向小胖同志申请,虽然读后感仍然熬到最后一刻,但马老师的分享还是让人印象深刻,让人回味。马老师深入浅出将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进行庖丁解牛般剖析。 不管是说营改增后还是混合销售,都无法忽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这个文件。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后,没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已不存在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因此财税〔2016〕36号修改了混合销售的表述。而之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财税〔2016〕36号调整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马老师在分享中,确定混合销售成立的4个标准:1、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2、经营行为涉及不同的经营,有货物,有服务;3、经营行为不涉及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4、接受服务或者货物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⒈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如生产电梯的公司,在销售电梯的同时附带安装施工,其销售货物及提供安装施工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安装施工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如电梯的公司分别在不同年度为同一家客户既销售电梯和安装施工,而且对象不是同一个产品,就不属于混合销售,则属于两项销售行为。
2.如果上例,电梯公司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 “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上例为电梯;服务是指属于营改增的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上例为安装施工;。
如纳税人一项交易行为不涉及货物,只涉及多项应税服务的,则按照兼营的相关规定处理;另如纳税人一项交易行为不涉及应税服务,只涉及多项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也按照兼营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有线电视的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用户提供广播影视节目播映业务,就属于“纳税人一项交易行为不涉及货物,只涉及多项应税服务的”,按照兼营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分别核算。
3、经营行为不涉及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关于这一条,房地产公司如何解释?还没想通,慢慢琢磨。 4、接受服务或者货物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如上面例子,如果生产电梯的公司,在销售电梯给A的同时给B电梯安装施工,即不是混合销售。可以总结为电梯公司这两个应税行为是否为同一个客体服务,如都是针对同一个客体服务,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否则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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