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hangyunchun 于 2017-3-19 12:38 编辑
《并购重组的会计及税务问题》——学习小结 视野知行社社员张云春 2017年3月12日,在杭州赞成宾馆三楼培训室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众兴财教育联合举办的“新三板财务总监特训班第四期”第二课《并购重组的会计及税务问题》如期开课,举办方邀请了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庞金伟博士主讲。 庞博士首先介绍了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相关内容, CRS通俗理解就是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主要针对高净值人群(个人存款600万元以上)。CRS是指由国际上若干国家签订的一个协定(在G20推动下,目前参加国已达101个),约定各个国家彼此交换本国掌握的他国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中国在2015年12月就签约加入了。2017年1月1日中国执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承诺2017年1月1日起,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银行、信托、保险)开展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完成对高净值账户的调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2018年9月后交换信息。高净值人士应对CRS的策略主要有三个方面(账户注册地点的选择、居民身份的考量、投资架构及模式的设计),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财务总监需提前考虑高管们的CRS个人财富筹划问题。 庞博士认为,在金税三期及税务信息化系统越来越完善的背景下,发票管理是重点,三流合一是基础(合同、发票、收付款要对应)、信息化程度高的企业要做到五流合一(合同、发票、收付款、出入库、ERP信息系统数据都要对应)。财务总监应重点关注申报纳税金额、财务核算收入金额、合同金额三者之间的逻辑合理性,同时要根据发票管理模式来确定经营模式及管理模式。发票问题的解决应与内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同时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未开票的收入发票比例的合理性,尽可能缩小发票开具金额、收款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等的差额。 庞博士在详细讲解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前,罗列了重组兼并中的17个涉税重要文件(1.《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4.《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5.《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6.《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7.《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8.《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9.《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10.《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11.《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12.《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13.《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14.《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15.《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68号);16.《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17.《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庞博士列举了大量的案例,详细讲解了并购过程中的涉税筹划问题。 一天的课程信息量非常大,需后续再抽时间回顾消化。 最后,一如既往地要感谢主办方众兴财教育、上国会及视野知行社提供学习平台,感谢知行社管理员为社员们争取的福利,感谢从深圳、苏州、上海赶来的知行社社友们一起度过了开心充实的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