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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反馈] 混合销售下的营改增处理——-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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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9-13 23:3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很庆幸参加了今晚马老师的“混合销售下的营改增处理”的分享课。
  马老师作为资深的老税务人,有着对税法的深刻的理解和解读,又有着丰富的企业的税务处理经验,可谓内功深厚。

  马老师今晚用深入浅出的语言,将困扰了我许久的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剖析的清清楚楚。

  用“什么是混合销售”开场,剖出了今天的主题。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定义很简单,理解起来并不难,但是实际操作中却是十分的复杂。到底复杂在哪里,接下来马老师抛出了下一个话题-“  如何判定混合销售”。期间用了不同的A、B、C、D的四个不同企业的例子来阐述了不同的判断观点。

  最后,马老师给出了自己的一个判断原则,当企业一项销售行为当中,销售A同时又提供B服务。判断是否是混合销售,要看A和B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不买A,就无法使用B,这种情况属于混合销售,那么税率是统一的,即使分开核算,那么税率也不能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如果A是可替代的,就是可以从别的地方购买,那么就不属于混合销售。可以算两项销售行为。

  我认为这是目前来说,比较可行也是逻辑比较严谨的判断依据。

  兼营和混合销售不同之处有三点。第一,销售范围不同。兼营的销售范围要大于混合销售,不仅仅限于货物和劳务的销售,还涉及不动产的销售;第二,混合销售强调一销售行为和提供劳务当中的一个紧密联系,但是兼营的销售行为当中不存在一个必然的联系;第三,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销售给同一个人或者单位,而兼营可以是不同的个人或者单位。

  最后,马老师告诉我们一个税务的新动向,就是立法。明年会推动增值税的立法。

   再一次印证了那句:学无止境! 此次分享会,让我受益良多。感谢马老师,让我在短短的两个小时的时间里面,最税务的理解到了一个新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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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2楼
发表于 2016-9-14 16:15:34 | 只看该作者
学无止境!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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