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eran0451 于 2016-9-13 23:58 编辑
视野思享会第54期听后感--混合销售大有文章!
本期思享会嘉宾马泽方先生,专业背景强悍:经济学硕士、注册税务师,从事基层税务分局工作10年,在《中国税务报》发表文章百余篇。翻开马先生的新作《营改增手册——政策·实务·风险详解》,更为马先生的辛勤与勤奋喝彩!“由于政策发布太快,经常前一天刚写完,第二天又有新政策发布,就需要赶紧补充更新书稿内容。笔者不厌其烦地修改,就是要为读者呈现最新的营改增政策。 书中更是引用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权威解读供读者作为指导日常工作的指引。翻开目录除了营改增简介、增值税相关知识外,还体贴的在第三章讲解了专用发票联次、开票限额、购票和缴销;专票的开具要求、范围和作废处理;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等问题;第四章营改增的实施办法里提及了征税范围:比如应税行为应发生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税行为和应税服务的含义等;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涉税要点、老营改增行业要点以及最新完成营改增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也的涉税要点等。金融服务业要点按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融资性售后回租(实质上被认定为一种类金融的融资行为)等业务加以细分;生活服务业按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其他服务等业务加以区分,因为本人接触过融资租赁和旅游服务等业务,对以上设计的行业加以研读印证了从前同时嘴里学到的新近的营改增以后的政策。文中的案例和简要计算更是加深了对文章内容的理解,不但读来条清缕析,也不失为一本指导各行业营改增的政策解读或是工具书,可以粗读找寻自己需要的内容用于工作,也可以精读开拓视野!为马先生的新作点赞!为先生的勤奋点赞! 今晚的分享马先生从混合销售行为的视角讲解了混合销售的判定、适用税率以及如何判断主业(说到混合销售的判断标准,前两条是财税[2016]36号文对混合销售的界定,后两条是马先生根据实务总结的,此处借用myashui同学的笔记内容,先行谢过!): 一、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二、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三、混合销售只涉及服务和货物不涉及销售无形资产 和不动产 四、接受服务及货物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个人 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听到这里想起工作中会碰到的问题,姑且抛出来与大家共同分析一二: X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相关金融服务(不直接做贷款业务,只提供贷款业务的咨询和向金融机构推荐,贷款成功后收取服务费),同时对以上业务招商加盟收取加盟费、培训费和加盟押金。X公司收入分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17%)、金融服务(6%)和加盟服务(加盟费、培训费6%)。其中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和金融服务,并非同一项销售业务,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并按各自的税率纳税;加盟收入和培训费可以认定是同一项销售,仅仅是税率相同而造成了不是混合销售,不许分账核算的假象。那么问题来了,如果X公司是一家提供学历教育的培训学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1款第4项指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那么这家学校提供的加盟收入及培训收入如何界定呢??是否是加盟费收入按6%(小规模按3%简易征收),培训费免税呢?这样来看同一业务的混业经营是不是就看的明显写呢? 小业务大学问,边学边想提问题,全供大家切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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