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销售行为一直是比较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今天有幸听了嘉宾老师讲解,有一种拨开云雾见太阳的感悟。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批》指出,混合销售成立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嘉宾老师还总结了两点:三是混合销售只涉及服务和货物,不涉及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四是授受及货物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判断混合销售是否成立的关键点是销售服务和货物的行为是否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之中,如果不是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之中,则不是混合销售。
嘉宾老师专门就如何界定销售行为是一项作了总结:方法一是A和B是不可拆分的;方法二是消费者不购买B就不能购买A,就属于一项密不可分的销售行为;方法三是消费者只有购买了A才能购买B,就属于一项密不可分的销售行为。嘉宾老师还强调可将密不可分理解为A和B是人必然联系的,即买A不能没有B 。
在之前的理解中一直以为混合销售行为只要分别核算就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嘉宾老师专门就此进行了政策性解读;在2016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20条服务新举措 全面助力营改增”在线访谈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的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已作官方回复:对一项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无论是否分开核算,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听着嘉宾老师非常有磁性的标准普通话,畅游在知识的海洋,如一阵春风唤醒沉睡的心灵。感恩思享会,感恩嘉宾老师,感恩孜孜不倦的管理员和助教们,感恩一路同行的同学们,,,,,,世界因你们,因我们而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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