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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知行社] 求助大神讲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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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8-15 23:23: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甲集团子公司乙公司为一家医疗仪器设备器械制造业的境内上市公司, 乙公司设立了合伙企业丙,乙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投资100万元,长江公司为某信托公司,投资10,000万元。
合伙协议中约定的部分主要条款如下:1.经营期限为10年;2.设定LP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收益分配顺序为优先分配LP,若有剩余全部分配给乙公司,协议同时约定该分配不构成固定承诺;3.合伙企业到期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提前决定终止;4.清算时分配顺序:若LP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已经收回相当于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投资本金及按照该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适用的预期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完所有的工资、税款后,剩余财产全部分配给乙公司。假设GP全权主导该合伙企业的财务及经营相关活动。除此之外,无其他协议。
问题:
1.乙公司能否将合伙企业丙纳入合并范围?
2.长江公司投入的资金在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应列示为权益还是负债?
3.若纳入合并范围,合伙企业中长江公司的投资应如何在乙公司和甲集团合并报表中列报?
沙发 2楼
发表于 2023-9-11 17:46:34 |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看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对合伙企业有控制权:(参考链接)
在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方面,并非必然认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控制人,这也需要我们实事求是,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未认定GP为合伙企业控制人的相关案例,你可结合案例分析是否GP具有控制权。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2/1205/07/34279512_1058881668.shtml

本人才疏学浅,自己的理解可能错误以免误导。如果博主有最终的处理方案,可以分享下,我可结合判断自己的理解是否合理。
藤椅 3楼
发表于 2023-9-11 17:55:39 | 只看该作者
从表述上,GP有能力控制合伙企业,应该享有控制权,应该并表。
从表述上看,信托1亿元无固定收益,也无还本要求,意味着它是股权投资,应该记入权益。但是如果真正亏损了,信托产品亏损1亿元,长江公司是否接受,长江公司该信托产品的投资人是否接受?那如果接受了,是否该信托投资就是为了亏损洗钱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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