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集团子公司乙公司为一家医疗仪器设备器械制造业的境内上市公司, 乙公司设立了合伙企业丙,乙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投资100万元,长江公司为某信托公司,投资10,000万元。
合伙协议中约定的部分主要条款如下:1.经营期限为10年;2.设定LP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收益分配顺序为优先分配LP,若有剩余全部分配给乙公司,协议同时约定该分配不构成固定承诺;3.合伙企业到期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提前决定终止;4.清算时分配顺序:若LP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已经收回相当于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投资本金及按照该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适用的预期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完所有的工资、税款后,剩余财产全部分配给乙公司。假设GP全权主导该合伙企业的财务及经营相关活动。除此之外,无其他协议。
问题:
1.乙公司能否将合伙企业丙纳入合并范围?
2.长江公司投入的资金在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应列示为权益还是负债?
3.若纳入合并范围,合伙企业中长江公司的投资应如何在乙公司和甲集团合并报表中列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