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教陈版:背景:A公司将自有的三栋写字楼对外出租,赚钱资金收入,房屋账面核算为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写字楼承建总包B公司,2023年5月因工程纠纷将A公司诉至法院,2023年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确认预计负债3800万元;
【2023年度】 账面分录
1、确认预计负债
借:投资性房地产-原值 3800万元
贷:预计负债 3800万元
2、计提预计负债增加原值部分 2023年6与至12月折旧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24年12月17日,A公司与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最终预计负债金额为800万元
【问题】2024年资产负债表日,需冲减预计负债及投资性房地产原值。对于2023年6-12月、2024年1-12月 多计提3000万(3800万-800万)原值部分的累计折旧,是否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相关规定?
|
|